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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再审行政裁定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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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对开庭后多久判决没有规定,时间长短,这个主要看送达情况、案情等。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相应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裁定书下达后可以立即执行,但行政裁定书中有规定时间的,事人要在裁定书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如果逾期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裁定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1种观点: (xxxx)x行终字第xx号上诉人(原审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xxx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xxxx人民(xxx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一、维持xxxx人民(xxx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xxxx人民(xxx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写:“一、撤销xxxx人民(xxx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二、维持xxxx(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x)xxx字第xx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撤销xxxx人民(xxx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或变更)xxxx(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x)xxx字第xx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三、……(写明二审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员xxx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根据事实、依据法律、 法规 ,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 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 一审 行政 判决书 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 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 代理 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 二审 认定的事实和 证据 )。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 “一、维持××××人民(××××)×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写明 诉讼费用 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3种观点: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怎么写:(一)首部首部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判决书的名称、案号。名称应写明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要列明诉讼代理人。3、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过程。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二)事实事实部分通常要写明以下内容,对简单案件可直接用五个自然段叙述:1、概述人民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2、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内容,即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3、写明被告人对人民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所作的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4、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全部事实。既要写明法庭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5、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并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三)理由根据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除应当充分论证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应适用的法律以外,还应当充分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损失的大小,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法律依据。对于控辩双方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并分析是否采纳的理由。对法律依据不仅应当引用刑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应当引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四)判决结果除写明被告人构成了何罪,应受何种刑罚处罚或者免予刑罚处罚,或者宣告无罪以外,还应当写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解决。(五)尾部这一部分要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方法;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作出判决的时间;加盖人民印章;员署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开庭后多长时间下判决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二审需要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是从立案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做出判决。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高级人民批准之后可以延长;如果是高级人民受理的一审案件,报最高法批准之后可以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对开庭后多久判决没有规定,时间长短,这个主要看送达情况、案情等。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相应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事实和证据;3、处罚种类和依据;4、处罚方式和期限;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2种观点: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不能减少罚款。行政处罚是在通过法制科、案审领导小组同意,经签字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不得改正。如果只是在告知的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申请和程述,行政机关认为可以减轻的,只能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进行减轻处罚。如果一但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处罚决定没有任何的错误,就是说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那么处罚决定就无法更改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为:1、文书结构。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强制执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2、制作要求。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对开庭后多久判决没有规定,时间长短,这个主要看送达情况、案情等。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相应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行政诉讼立案后,一般人民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需要高级人民审理案件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一般人民申请延长开庭审理期限的,应直接向高级人民申请,同时向中级人民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1种观点: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上述裁定是因当事人形式上的诉讼条件不齐备而作出。例如,诉讼请求不明确将导致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裁定在生效后即产生了当事人不得再以同样请求、事由起诉的既判力,可以申请再审。况且,这也是当事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应当予以保障。2、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上述裁定的作出具有使一审裁判由不生效到生效的法律效果,并由此产生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的既判力,故可以申请再审。当然,除了可以对此裁定申请再审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生效一审裁判申请再审来获得救济。值得一提的是,两者在管辖的上存在区别,前者是由二审的上一级审查,后者则是由二审审查。行政诉讼二审的审理期限是: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除了对此类裁定申请再审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一审判决书申请再审来获得的救济,出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时,也可以申请再审。一、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理民事案件流程如下:(一)一审1、起诉(1)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2、开庭审理(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3、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4、向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二)二审: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现实情况是先把上诉状交到一审,由一审开具交费通知书,然后再到二审交费)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1)维持原判(2)改判(3)发回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对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但申诉不影响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裁定书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3种观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蚌埠市中级人民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应当受理。(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该房产是蚌埠市铸*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11年其与留守处赵*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再审申请人杨××原系蚌埠市铸*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03年蚌埠市铸*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11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11年7月15日,蚌埠市铸*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2012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判决(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杨××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认定蚌埠市铸*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12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综上,请求人民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安徽省高级人民再审申请人:申请日期:年月日一、终审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终审裁定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具体如下:1、如果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2、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需要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一、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2、原审人民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3、具体的再审请求;4、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5、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名称;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7、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二、终审裁定和终审判决的区别如下: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总之,终审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相关规定的事项。 二审终审后可以再审,但是需要满足当事人发现有新证据或新的事实等足以推翻原审的判决或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再审,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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